具体到该案★★,结合实际情况★★,曹钰分析指出★★★,原告是一个粉丝量较多的视频博主★★★,其发布的视频中,服装、妆容、动作均具有个人特色,粉丝或者看过视频的用户,有较大概率会认出原告★★。“尽管没有脸★★,但身体其他部位以及装饰对公众来说具有可识别性,可以认定侵害肖像权。”
★★“AI技术并不是坏事,关键是要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合法轨道上运行。★★★”曹钰表示,接下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将通过组织论坛、专家讲课等形式,针对数字前沿技术和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持续进行学习研讨,通过司法案件和调研成果不断贡献司法智慧,促进数字技术和相关行业发展向上向善★。
从个体层面,曹钰认为,该案对被告某科技公司可以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相信该公司以后再使用类似视频,会更加尊重他人权利★,取得他人许可。★★★”
进入审理程序后,被告某科技公司到庭应诉,提出了抗辩理由。首先,该科技公司认为,AI换脸模板仅采用了原告所提及视频的妆容、发型★、光线等要素,没有使用原告的面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次,该科技公司强调,张某主张侵权的模板上传时间短★、付费下载量低★,传播范围有限★★★,获利不高。再次,该科技公司表示,原告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应视为同意他人使用该视频。
听取双方观点、梳理相关事实后,曹钰很快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AI换脸视频是否侵权?如果侵权,侵害的是不是肖像权?
根据原告举证,曹钰仔细对比了张某此前发布的视频与AI换脸视频★。“两者之间虽然脸不同,但衣服、发型、装饰、背景★★、人物动态都是一样的。★★”同时,被告无法证明该视频中的人物形象来自其他人。基于此,曹钰作出判断,AI换脸视频是使用原告形象生成的。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曹钰翻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学理解释、同类案件等一系列资料,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对“人”的保护是《民法典》编撰中重要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
学理传统上将肖像限于以面部特征为中心的外部形象,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将自然人面部以外的身体部位与其他人的面部等部位结合组成新的形象在技术上已经比较成熟★★★,应用也日益普遍,对面部特征以外身体部位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张某是一名拥有十余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经常在各大平台发布身着汉服、妆容精致的国风短视频,在圈内小有名气,偶尔还会接一些商业拍摄★。一天★★★,她无意中看到,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的AI换脸模板中出现了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人”★★★。熟悉的是这个★“人”的衣服、装饰、动作,与她曾经发布的视频一模一样,宛如“复制粘贴”。然而,这个★★★“人”的脸,张某却从未见过。反复观看后,她认为,自己精心设计的古风形象被“盗用★★”★★★。于是,张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该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在审理因“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引发的纠纷案件时,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脑海里★★★。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并执行★★,这起因“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引发的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但是★★,由此引发的讨论并未停止。
本案明确了“AI换脸”等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下的肖像权保护司法规则,将肖像的识别范围不再局限于面部特征,而是涵盖了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相一致,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能辨识出AI换脸视频为原告形象,那么,社会公众是否也可以?换句话说★★★,★★“没有脸”的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从行业层面,该案的审判结果能够提示相关从业人员,注意合法使用AI技术★,使新型技术★★、新兴行业在规范的道路上发展。“技术可以用来娱乐,给生活增添乐趣★★★、寄托情感,但也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心里得绷紧一根弦。★★”曹钰表示★。
AI技术时代到来,“换脸”等应用软件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侵权风险也日益突出★★★。在广州,一位视频博主将一家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为自己的肖像权讨回公道★。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怎样产生的?过程中,AI技术扮演什么角色★★★?近日★,曹钰法官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讲述广东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始末。
“一般来说,面部是我们识别一个人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曹钰指出,该案中★,经过AI技术换脸★★★,视频里古风形象的面容已经改变★★,“大家还能认得出这是张某吗?”
2024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对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的效果,供用户付费后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某科技公司须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由此可见,肖像不限于面部。”曹钰解释道★★★,除了面部形象,任何可以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可以纳入肖像的范畴,包括个人呈现于外部的身体部位、动作形态等及其组合。他表示,如果公众能够通过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不应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本案阐明了“AI换脸”所涉人格权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对相关行业具有廓清权利边界、促进规范发展的作用★★。
从大众层面,曹钰觉得,这是一个典型的普法案例,能够让老百姓了解现有技术发展的水平,提高分辨能力,以后看到相关的视频★★★、图片时★★,不会轻易上当受骗。
本案的处理正确适用了《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新需求,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为什么这起“AI换脸”侵害肖像权的案件引发全网热议?在曹钰看来,这本质上反映了大众需求★。“对于AI技术怎样在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广泛应用,整个社会都非常关注★★。”曹钰表示,这正是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发展努力的方向,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借助司法手段规范AI技术的应用★★,该案就是一个直观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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